文/羊城派記者 董柳
原從化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局長盧紹輝在一次飯桌上向兩位老板說起,自己有機會競選從化市副市長,兩位老板當即表示“可以支持一下”,后先后共出資人民幣5萬元、港幣10萬元港幣助他競選……
廣州市番禺區(qū)法院近期對原從化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局長盧紹輝案作出一審判決,以受賄罪判處盧紹輝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四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。
受賄幫老板從事醫(yī)療信息化電子病歷項目
被告人盧紹輝,男,1964年出生,大學本科,原任廣州市從化市信息中心(信息化辦公室)主任、從化市科技和信息化局局長、廣州市廣播電視大學從化分校(教師進修學校)校長,中國農工民主黨廣州市委員會從化總支主任委員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2009年至2011年期間,盧紹輝利用擔任廣州市從化市信息中心(信息化辦公室)主任、從化市科技和信息化局(以下簡稱“從化市科信局”)局長的職務便利,接受廣州市恒某計算機科技有限公司總經理王某、廣州市錦某電氣設備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兼總經理杜某(另案處理)的請托,為王某、杜某參與從化市醫(yī)療信息化電子病歷項目等事項提供幫助,于2009年6月、2011年上半年先后三次在從化、廣州等地,收受王某、杜某共同賄送現金人民幣共10萬元、港幣共10萬元。
另在2010年至2012年期間,盧紹輝利用擔任從化市科信局局長的職務便利,接受杜某的請托,為杜某參與經營的廣州市某園藝發(fā)展有限公司向該局申請科技補助經費提供幫助,于2013年上半年期間,在廣州收受杜某賄送現金人民幣共31萬元。
被告人盧紹輝收受上述贓款用于揮霍,案發(fā)后,盧紹輝退出贓款人民幣492760元。
欲當從化市副市長兩位老板助他競選
盧紹輝在供述中說:“第一、第二次是2011年領導干部換屆的時候,王某和杜某以幫助我競選從化市副市長的名義,第一次送給我5萬元人民幣,第二次送給我10萬元港幣。”
“第一次是在2011年上半年左右,當時廣州市區(qū)領導干部換屆,我有機會競選從化市非中共黨員領導職務(副市長),有次吃飯時,我和杜某、王某說起這件事,他倆表示可以支持我一下。王某和杜某問我需要多少費用,我說需要港幣10萬元,準備好后告訴我。”
“之后不久,我和王某在廣州見面,王某給了我5萬元人民幣現金,說時間太趕,還沒有湊齊10萬元港幣,先給我5萬元人民幣。這筆錢印象中是王某從手提包里拿出來給我的。第二次是幾天后,王某打電話給我約見面,我說過幾天到廣州。之后過了幾天,我到廣州辦事,杜某、王某給了我10萬元港幣?!?/p>
“杜某和王某之所以送我上述5萬元人民幣和10萬元港幣,是因為他們認為我競選上從化市副市長的可能性非常大,他們?yōu)榱撕臀腋愫藐P系,并希望我能給他們一些幫助。”盧紹輝說。
而任免材料顯示,盧紹輝于2007年1月至2010年1月任從化市信息中心(信息化辦公室)主任,2010年1月至2013年10月任從化市科技和信息化局長,2013年10月任從化市教育局正局長級干部、廣州電大從化分校校長,中國農工民主黨廣州市委員會從化總支主任委員。也就是說,盧紹輝最終并沒有當上從化市副市長。
廣州市番禺區(qū)法院一審認為,被告人盧紹輝身為國家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便利,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,為他人謀取利益,數額巨大,其行為構成受賄罪。被告人盧紹輝在偵查機關立案前,主動到偵查機關處接受詢問調查,并如實供述收受王某、杜某財物的全部犯罪事實,認罪態(tài)度好,其行為符合刑法規(guī)定的自首條件,可認定為自首,依法可從輕處罰。
法院綜合被告人盧紹輝犯罪后,能真誠悔改,積極退清全部贓款等情節(jié)考慮,依法可適用緩刑,一審判決:被告人盧紹輝犯受賄罪,判處有期徒刑三年,緩刑四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十萬元;被告人盧紹輝退出贓款人民幣492760元,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
來源 | 羊城派
責編 | 魏禮園
審簽 | 鄭宗敏
實習生 | 劉胤亨